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汇总相关厅局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ycjc@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反馈);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2-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邮编:53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
(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未就业指参加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四)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见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基地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数据统计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见习基地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岗位发布、见习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见习补贴的审核、公示和拨付工作;
(五)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学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
(三)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为每人每月购买不低于20万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和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提供外派见习岗位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三)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设立园区(基地)的行政公文复印件;属分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总公司同意申请见习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单位制定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包括见习对象、期限、待遇、带教计划、日常工作管理等);
(四)单位在本地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信息。如因特殊原因,申请单位要求见习补贴拨付至其他账户的,须同时提交书面说明;
(五)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设立;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见习基地集中申请、认定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见习基地集中申请、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如继续申请作为见习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期满考核工作。未通过考核的,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开展见习工作的,应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享受见习政策,并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追回已发放见习补贴: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困难优先原则。优先招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等家庭困难毕业生、身患残疾的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
(二)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协议;
(三)一次见习原则。见习人员只能在同一个见习基地参加一次见习。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发布信息。见习基地可通过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就业见习双选会、各类招聘会、本级公共就业服务官方网站或见习基地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个人自愿申请。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可在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申请见习,或通过就业见习双选会等渠道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三)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下同)。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四)开展见习。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应委派见习指导老师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享受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二)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享受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后续公共就业服务;
(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需将见习人员安排在本基地工作场所见习,不允许以派遣、外借的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见习,不允许安排见习人员到本基地所在县(市、区)辖区外的分支机构见习。如见习基地有业务外包项目,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备案。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如确有岗位调整需要,可由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确认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或违反就业见习协议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3)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视为已就业,从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自动终止见习并停止享受见习补贴。
第五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基地,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留用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1个考核期内(一般1个考核期为1个自然年,各地也可结合实际确定),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见习基地因挂牌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见习业务从挂牌期满当月或违反相关规定当月终止,停发见习补贴。见习基地须妥善处理原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相关事宜。
见习补贴标准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申报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规定范围;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四)按规定每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4)和见习基地开立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三)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材料;
(四)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同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的,还须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的,还须提供……
(五)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六)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见习基地补贴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见习补贴核拨到见习基地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开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各市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相应的申报推荐时间、条件、程序与相关材料等另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牌,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挂牌期限为2年,期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在挂牌期间发生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认定条件或违反见习基地管理规定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校将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并将见习作为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失业青年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同时废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当地见习基地认定管理具体规定,优化补贴申报和发放流程,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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