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日
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综合发展中心、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类型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三)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制定健全的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流程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统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评审。
(三)授牌。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合格的机构,授予“XX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机构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申办孵化基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基地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五)入孵企业的基本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创办者(或入股合作者)人员类别身份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低保家庭人员提供《低保证》、农民工提供《居民身份证》,下同);入孵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
4.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二)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三)孵化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以下各项补贴:
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2年;如孵化基地免收入驻企业水电费的,由孵化基地申请水电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3.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5.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办法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第三章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主要为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十条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
1.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3.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4.每年新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5.年內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6.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且申报上年内无投诉或投诉经查实无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众创空间型创业瞬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引进的投资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引进运营机构的需提供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团队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聘用材料;
4.入驻团队情况表;
5.举办活动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
房祖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二)入驻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以下各项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2.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3.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同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4.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办法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第四章 资金补贴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申报及支付流程
(一)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助申报表;
2.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引进的投资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引进运营机构的需提供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团队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聘用材料;
4.入驻团队情况表;
5.举办活动佐证材料;
6.孵化成功的企业材料: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
7.正在孵化人员材料: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创业项目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
经授牌后运营满一年申请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只须提供第1.4.5.6.7项材料。
(二)入孵企业申请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贴申报表;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仅初次申报时提交);
3.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入孵企业申请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贴申报表;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仅初次申报时提交);
3.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扣息证明原件。
(四)补助和补贴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或银行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基地补助由基地直接申报,入孵企业补贴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创业孵化基地,经基地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并将材料和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划拨至基地运营方账户或者企业账户。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行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创业孵化基地延伸,及时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与指导。要积极协调工商、稅务等部门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孵化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基地內孵化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所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联文件: